中文篇名 |
如何認定是否屬於無償取得之財產?【本月企劃】 | |
---|---|---|
英文篇名 |
How to Determine Whether It Is Property Acquired Without Compensation? | |
作者 | ||
閱讀核心 |
夫妻婚姻關係消滅,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之複雜度,尤以一方死亡為最,除涉及遺贈稅法外,尚與民法、實務判決及相關解釋函令息息相關。遺贈稅法§17-1規定,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1030-1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為扣除額,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又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本文旨在探討「無償取得財產」之實務認定,及婚前財產「婚後增值或孳息」之法理及判斷,並舉例解析之。 | |
延伸學習 |
「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實務應用,除本文探討婚後無償取得財產外,在遺產稅計算方面,不計入遺產總額及應自遺產總額扣除之特定項目,應依比例自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中扣除之。此一計算涉及諸多解釋函令,讀者應予延伸掌握之。 | |
關鍵詞 | ||
刊名 | ||
期數 | ||
起訖頁 |
021-024 | |
出版單位 | ||
DOI | ||
QRCode |
| |
上一篇 | ||
下一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