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篇名 |
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雇主要求其簽署離職書之效力──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勞上字第56號民事判決評析【學習式判解評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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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篇名 |
The Legal Effect of the Resignation Letter Which Is Asked to Sign by the Employer, When the Labor Violates the Labor Contract or the Work Rules: Comments on the Lao-Shan-Tzu No. 56 Judgment Rendered by the Taiwan High Court, 2013 | |
作者 | ||
閱讀核心 |
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本條所謂之「情節重大」,此不確定法律概念在操作上應審酌之要素為何?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勞上字第56號民事判決之案例事實,涉及勞工在任職期間,5個月內有31次未打卡、16次遲到及曠職2日之情事,此是否已該當本條項情節重大之要件,使雇主得終止勞動契約?又雇主以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為由,使勞工簽署離職同意書,是否即謂兩造已合意終止勞動契約?本判決之不同歷審見解,不僅可作為上開疑義之發想,更可了解目前實務見解及事實認定上的困難之處。 | |
延伸學習 |
違反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而情節重大應如何判斷?涉及「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即本文所提及,包含須勞工違反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之事項,而所謂的情節重大,乃抽象的不確定概念,需更多實務案件予以具體化。 | |
關鍵詞 | ||
刊名 | ||
期數 | ||
起訖頁 |
096-102 | |
出版單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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