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篇名 |
法院判決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是否影響少數股東之訴訟實施權?──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128號民事判決評析【學習式判解評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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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篇名 |
Will the Absence of an Appointment Relationship between a Supervisor and a Company Ruled by the Court Affect the Minority Shareholders’ Right to Implement Action: Comment on the Supreme Court Civil Judgment No.1128 of 2023 | |
作者 | ||
閱讀核心 |
公司法第214條規定符合一定要件之少數股東,得以書面請求監察人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若監察人不提起訴訟,則該少數股東得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倘少數股東已依法通知實質上執行公司監察業務之監察人提起訴訟,但該監察人拒絕而自行提起訴訟,該股東復又起訴確認該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嗣經法院判決確認該監察人與公司間之委任關係不存在確定,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128號民事判決認為該少數股東提起代表訴訟之適格並不受影響,此見解是否妥適,本文將進行說明。 | |
延伸學習 |
為平衡公司內部權力,保護所有股東之權益,少數股東得依法取得訴訟實施權。除此之外,少數股東被賦予一定程度之權力,例如對於公司重大交易或重組,需獲得少數股東之同意,以確保其權益獲得保護。得探討少數股東擁有權利之相關問題。 | |
關鍵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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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08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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