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篇名 |
公益團體銷售所得扣除本業短絀之課稅爭議探討【執業進修】 | |
---|---|---|
英文篇名 |
Discussion on the Taxation Issues of the Sales Income Deducted Industry Losses of Public Welfare Organizations | |
作者 | ||
閱讀核心 |
公益團體於辦理結算申報時,除了分別計算損益之外,當年度不足支應部分之本業短絀,得由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中扣除後課徵所得稅;但是否得再扣除「以前年度」創設目的不足支應之部分?現行規定實有檢討修改之必要,並建議應修訂免稅適用標準第3條之規定,避免公益團體財務負擔過重而阻礙其永續經營之能力,以促進鼓勵民間從事公益活動之量能,提升公益事業的品質。本文將探討其當年度課稅所得,於扣除以前年度創設目的不足支應之本業短絀所引發之課稅爭議。 | |
延伸學習 |
由司法院釋字第473號等之解釋理由書及第597號解釋文意旨可知,量能課稅原則之主要內涵係國家應依納稅人實質稅捐負擔能力而課稅。各事業單位遵照職工福利金條例所組織之職工福委會,其性質與民法上公益法人中之財團法人相當,依法自可申請法人登記。「財團法人」組織與「非財團法人」組織之職工福委會之優缺點及差異,得進一步探討。 | |
關鍵詞 | ||
刊名 | ||
期數 | ||
起訖頁 |
069-076 | |
出版單位 | ||
DOI | ||
QRCode |
| |
上一篇 | ||
下一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