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篇名 |
論遺產稅擬制遺產之執行現況與衝擊【本月企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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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篇名 |
Execution Status and Impact of Deemed Inheritance in Estate Tax | |
作者 | ||
閱讀核心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原規定,非配偶之外之繼承人須對被繼承人於死亡前2年內贈與的擬制遺產負擔稅捐責任。然經司法院大法官作成113年度憲判字第11號判決,認此規定違反量能課稅原則宣告違憲。並指出生前贈與之擬制遺產,不應由非受贈人之繼承人負擔該部分遺產稅,亦不得非受贈遺產做為將該部分稅款之遺產執行標的。惟現行稅務執行實務中,並未明確區分實質遺產與擬制遺產之來源,使得判決施行後在執行上面臨諸多困難與疑義。本文擬從實務執行現況出發,針對各種繼承狀況、計算稅額及執行程序上所面臨的問題,並參酌相關學說與判例,作為未來立法與實務操作之參考。 | |
延伸學習 |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擬制為被繼承人遺產,應由繼承人繳納遺產稅,但取得財產者未必是遺產稅納稅人,權利義務本就不對稱,再加上受贈者刻意拋棄繼承,爭議性就更大。憲法法庭就此不合理制度宣告違憲,並指示未來修法的方向,本文以案例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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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0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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