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篇名 |
查核證據【公報釋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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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篇名 |
Audit Evidences | |
作者 | ||
閱讀核心 |
審計準則就查核證據設有原則性規範,要求查核人員應設計與執行查核程序以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俾使查核人員據以表示查核意見。為支持財報允當表達結論,查核人員即便於蒐證過程符合該準則及相關法令要求,然受限於查核證據本質,會計師僅能合理確信財報未存有重大不實表達,但無法絕對保證其正確性。 | |
延伸學習 |
查核人員對所取得之「查核證據」是否足夠及適切,係屬於專業判斷。而查核證據之可靠性,攸關證據之來源、取得方式,以及證據形式分析何種可靠性較高。應如何評估所採用管理階層專家工作所編製之資訊作為查核證據,得再進行探討。 | |
關鍵詞 | ||
刊名 | ||
期數 | ||
起訖頁 |
083-094 | |
出版單位 | ||
DOI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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