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篇名 |
論財務報告不實會計師之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以證券交易法第20條之1為核心【本月企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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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篇名 |
Accountants' Civil Liability for False Financial Reports: Focusing on Article 20-1 of the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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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核心 |
為建構良好的公司治理法制環境,強化董事的獨立性與專業性,並提升董事會之運作效能,我國於2006年1月證交法修正時,正式將獨立董事法制化,以期藉由獨立董事的獨立超然立場,發揮對於公司重大決策之影響力,強化董事會職能與落實公司治理效能。然我國自獨立董事制度實施以來,各界對該制度褒貶不一。有鑑於獨立董事係公司治理重要的一環,其角色日益重要,本文將自我國設置獨立董事之法源出發,針對我國與英美兩國關於獨立董事資格之規定進行探討,以利讀者了解獨立董事制度之運作與相關問題所在。 | |
延伸學習 |
若會計師於查核過程中有故意忽略或掩蓋不實,可能構成欺詐、造假、或其他相關刑事罪行,造成股東重大損失,固然會面臨刑事指控。會計師如無故意參與不實行為,如能證明其於查核過程中存有嚴重疏忽之職業不當行為,導致財報不實,將面臨民事賠償責任及行政處分等,但是否有刑事責任,得再進一步探討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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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02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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