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會計財稅網
首頁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202304 (64期)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向法院聲請宣告破產之義務及責任【月旦時論】
中文篇名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向法院聲請宣告破產之義務及責任【月旦時論】

英文篇名

A Brief Analysis of the Obligations and Responsibilities of Directors of 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 to Apply with the Court for Bankruptcy

作者

黃渝清

閱讀核心

公司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時,除得依公司法第282條辦理公司重整外,董事會應即聲請宣告破產,董事會違反此義務者,債權人得依民法第35條等規定請求董事賠償損害,此規定之目的均在保護債權人權益,因外部債權人難以了解公司財務狀況。考量債權人舉證證明債務人資不抵債之困難,適時轉換舉證責任,或許是未來可考慮之解決方式之一。

延伸學習

公司法課予董事會在公司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時,應即聲請宣告破產之義務,違者,債權人可依民法等規定請求代表公司之董事賠償損害。董事會違反聲請宣告破產之義務,公司債權人請求董事賠償損害之請求權基礎及舉證責任,涉及民法侵權責任之類型及舉證責任倒置等重要議題,學說、實務之發展值得持續觀察。

關鍵詞

公司法第211條民法第35條宣告破產損害賠償董事責任董事會義務資不抵債

刊名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期數

202304 (64期)

起訖頁

071-076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53106/252260962023040064007  複製DOI  DOI查詢

QRCode

上一篇

從FTX破產聲明書Case 22-11068-JTD探討中心化加密貨幣交易所財務監管之重要性【月旦時論】

下一篇

著作權法的「改作」相關議題【執業進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