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篇名 |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向法院聲請宣告破產之義務及責任【月旦時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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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篇名 |
A Brief Analysis of the Obligations and Responsibilities of Directors of 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 to Apply with the Court for Bankruptcy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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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核心 |
公司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時,除得依公司法第282條辦理公司重整外,董事會應即聲請宣告破產,董事會違反此義務者,債權人得依民法第35條等規定請求董事賠償損害,此規定之目的均在保護債權人權益,因外部債權人難以了解公司財務狀況。考量債權人舉證證明債務人資不抵債之困難,適時轉換舉證責任,或許是未來可考慮之解決方式之一。 | |
延伸學習 |
公司法課予董事會在公司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時,應即聲請宣告破產之義務,違者,債權人可依民法等規定請求代表公司之董事賠償損害。董事會違反聲請宣告破產之義務,公司債權人請求董事賠償損害之請求權基礎及舉證責任,涉及民法侵權責任之類型及舉證責任倒置等重要議題,學說、實務之發展值得持續觀察。 | |
關鍵詞 | ||
刊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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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訖頁 |
071-07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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