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篇名 |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契稅及土地增值稅之探討【本月企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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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篇名 |
A Discussion on Deed Tax and Land Value Increment Tax of the Right to Distribution of Martial Property | |
作者 | ||
閱讀核心 |
配偶一方依法行使剩財分配請求權而取得房屋所有權,因非屬契稅條例§2、§7-1規定取得所有權及受託人依信託本質移轉信託財產之範疇,因此其尚非上開條文所定應申報繳納契稅之範圍,應免予報繳契稅。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為債權請求權,其內容及範圍須待夫妻雙方清算後始得確定。而現行實務就夫妻一方死亡,經生存配偶行使剩財分配請求權分配取得之土地,以「給付差額之配偶取得該土地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為原地價之認定基準。如死亡配偶土地列為遺產由繼承人繼承取得,相對於作為剩財分配取得標的,於下次土地移轉土地增值稅核計時,將較為有利。 | |
延伸學習 |
夫妻一方死亡,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之土地,於若干年後該配偶死亡之際,如何認定土地之移轉現值,將影響繼承該土地之子孫日後移轉時「土地漲價總數額」多寡,其與土增稅息息相關。又,剩餘財產分配取得房屋雖免報繳契稅,但仍須於分配登記時查欠房屋稅。建議讀者應熟悉民法親屬編、遺產稅及土增稅,方能全方位權衡最適租稅策略。 | |
關鍵詞 | ||
刊名 | ||
期數 | ||
起訖頁 |
028-03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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