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篇名 |
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的擬制遺產──立法史與目的解釋之觀點【本月企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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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篇名 |
Taxable Estate Adjustment for the Gifts of 2 Years before Decedent's Death: An Observation of Legislative History and Interpretation | |
作者 | ||
閱讀核心 |
本文從立法史與目的解釋的觀點,討論遺贈稅法第15 條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的規定,其超過半個世紀前的立法目的為何,並從目的解釋來說明個別爭議問題、函令乃至於短漏報的裁罰應做如何的思辨。另外從納稅義務承繼民事的法律關係與調整的角度,遺產稅承接民事遺產作為稅捐客體的「原型」,再透過遺贈稅法特別規定予以減縮或擴大。時至今日,現行法律、會計財稅等專門職業人員,莫不聚焦家族傳承業務,死亡前二年內對特定親屬的贈與財產應課遺產稅幾乎已是法普的常識,相較於美國採取3 年內以及不限制受贈對象來說,二年內以及特定親屬身分的限制也應檢討,對於立法目的而言,有無必要改弦更張,亦值得思考。 | |
延伸學習 |
遺贈稅法第15條的死亡前二年內贈與擬制遺產課稅源自數十年前的遺產稅法時代,檢視立法者當時所賦予的規範目的,再對照規範體系,甚或進一步取決於表現於法條文字之客觀化之立法者意思等,其原是避免生前有意分析財產規避遺產稅,然而從適用對象、函令細節乃至於裁罰等,均有必要參照立法目的而為解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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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0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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