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篇名 |
無形資產認列與攤銷之財稅差異──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683號判決評析【學習式判解評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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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篇名 |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Accounting Treatment and Tax Regulations in Intangible Assets: Comment on the Supreme Administrative Court Judgment No. 683 in 2017 | |
作者 | ||
閱讀核心 |
數位經濟時代,無形資產於經濟發展中扮演的功能日異重要,而現行的稅法過度限縮無形資產於稅上的認列與攤銷之範圍。而依公認會計準則規範認列為無形資產之項目,已某種程度表彰其經濟實質以及經濟上的負擔能力,在稅法量能課稅原則下,應有在稅上認列為無形資產及提列相關攤銷費用的空間。 | |
延伸學習 |
無形資產的辨認、衡量、評價與攤銷在IAS第38號、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1條,以及所得稅法第60條之規範並不相同,除產生財稅差異外,亦衍生許多行政救濟案例。 | |
關鍵詞 | ||
刊名 | ||
期數 | ||
起訖頁 |
126-132 | |
出版單位 | ||
DOI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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