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篇名 |
從「勞動事件法」檢視「確認僱傭關係」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與裁判費計徵【本月企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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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篇名 |
Viewing the Claim Value Approved and Litigation Expenses Taxed by the Court in "The Confirmation of the Existence of Employment Relationship" in Accordance with Labor Incident Act | |
作者 | ||
閱讀核心 |
裁判費負擔一向是勞工以訴訟方式救濟權利的重大門檻之一,過往依民訴法§77-10,以僱傭關係存續期間之薪資所得總額為核算依據,即使以10年為上限,但仍對勞工造成鉅額負擔,故使得此等案件類型占所有勞工訴訟案件中比例最低者。新修勞動事件法§11-12,即透過降低訴訟標的核定標準與暫免徵收裁判費,使勞工更勇於利用訴訟來提起確認僱傭關係訴訟,救濟自身權益。 | |
延伸學習 |
勞工訴訟事件為確認僱傭關係、給付工資、給付退休金及給付資遣費等常見之勞資紛爭類型,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如由工會為選定人起訴,工會僅先就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未超過新台幣100萬元之部分繳納裁判費即可。可再探討併案請求之人自併案請求時已起訴,如何確認擴大共通爭點中確認之訴之效益。 | |
關鍵詞 | ||
刊名 | ||
期數 | ||
起訖頁 |
036-042 | |
出版單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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