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篇名 |
錯誤的監察機制下,有限公司經營者何去何從?──變更組織是最佳選擇【月旦時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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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篇名 |
A Limited Company Change Its Organization into a 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 Is the Best Policy to Stop Company Infighting | |
作者 | ||
閱讀核心 |
現行的有限公司監察機制,在1980年修法時,於公司法第109條第1項準用第48條無限公司之規定,破壞了有限公司的資合性質;2018年大幅修法時,又仿效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之設計,於同法第109條增訂第2、3項規定。考量現行法就有限公司股東之間欠缺互信關係時,並無合理的退場機制,甚至解散、清算公司程序仍準用無限公司之規定,清算終結困難重重,特撰本文建議掌握表決權多數的有限公司經營者在未修法改善前,應主動積極以多數決變更組織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或一般的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解決現行不完善法律機制所造成的實務上困擾。 | |
延伸學習 |
有限公司之現行法制在股東間欠缺互信關係時,並無合理的退場機制,解散公司亦有清算難以終結的困難,若有限公司不能順利完成解散清算之程序,在新法施行後,建議區分如下兩種情形處理:1.將原有限公司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或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2.若想解散原公司,可將原有限公司變更為一般的股份有限公司後再進行解散。 | |
關鍵詞 | ||
刊名 | ||
期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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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7-06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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