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篇名 |
從大立光與先進光智權爭訟和解案談公司治理與智慧財產權管理【月旦時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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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篇名 |
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IPR Management Issues in the Largan vs. Ability IPR Cases | |
作者 | ||
閱讀核心 |
大立光於2013年對先進光及員工提出營業秘密、著作權及專利權等訴訟,獲得法院判決超過15億元之損害賠償,相關新型專利之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均屬於大立光,創下臺灣智慧財產權案件賠償最高金額,但於二審判決後旋即和解,參與先進光私募取得15.2%股權。本案可說是臺灣近年來智慧財產權案件牽動公司經營最直接的案件,也呼應將智慧財產權管理納入公司治理的趨勢。本文由公司治理納入智慧財產權管理的角度,分別評述大立光與先進光就此一訴訟所突顯之不同層次之智慧財產權管理問題。 | |
延伸學習 |
本文提及臺灣證券交易所於2020年修訂「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時,首次將智慧財產權相關事項納入公司董事會職能。證交所以「守則」、「評鑑」方式推動各上市(櫃)公司著手建立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智權管理既已提升至董事會層級,各公司應利用此機會形成更明確的智權策略,以評估後續執行所定的辦法是否符合公司需求及相應的檢查、改善的機制,方能真正發揮智慧財產權管理的成效。 | |
關鍵詞 | ||
刊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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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訖頁 |
70-76 | |
出版單位 | ||
DOI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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