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篇名 |
大陸投資收益計入營利事業CFC之適當性【月旦時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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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篇名 |
Appropriateness of Mainland-Area Income Included in Profit-Seeking Enterprise CFC | |
作者 | ||
閱讀核心 |
為防杜企業設立第三地區之CFC進行投資,以保留盈餘在海外規避我國稅負,2016年後我國制定CFC制度並自112年度起施行。大陸地區所得原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特別法)規範範圍,2023年起實施的營利事業CFC制度,未經修法將大陸地區所得併入CFC所得計算,且採取雙軌制,造成營利事業CFC課稅在法律適用、盈餘計算、稅額扣抵、稽徵程序及成本法與權益法之適用體例上之諸多扞格之處。本文建議,若是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要併入CFC計算,應修訂相關法律,全面重新為一致及相容之規定,而不是透過法規命令直接擴大營利事業CFC的適用範圍,採用接枝移植的方式讓兩種現階段不能相容的來源所得混同在一個營利事業CFC裡拼湊的相容,而產生違法課稅問題,以避免將來不必要之爭訟。 | |
延伸學習 |
CFC稅制2023年上路,臺商透過第三地轉投資中國的投資收益,如果也納入CFC課稅,則與兩岸人民條例的規定有衝突。若從規範優先順位來說,值得思考兩岸人民條例的性質,容為臺灣與中國大陸現階段特殊國家關係底下,涵蓋各法領域的框架性質規範。 | |
關鍵詞 | ||
刊名 | ||
期數 | ||
起訖頁 |
054-063 | |
出版單位 | ||
DOI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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