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篇名 | 探索商標戲謔仿作的界限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Jack Daniel’s Properties, Inc. v. VIP Products LLC」案例分析【執業進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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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文篇名 | Exploring the Limits of Trademark Parody: A Case Study of Jack Daniel’s Properties, Inc. v. VIP Products LLC, 599 U.S. 140 (20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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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閱讀核心 |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最近做出關於商標戲謔使用爭議案件的判決,此一判決對於如何區分與釐清商標權保護以及言論自由的界線,劃下了「是否為商標使用」的標準;另外,對於能否援引合理使用條款以免除對著名商標淡化的責任,美國最高法院也是以「是否為商標使用」作為判斷標準。我國實務見解多認為商標戲謔仿作能否免責,應該就「避免混淆之公共利益」與「自由表達之公共利益」為衡平,其界線在於「是否為表彰商品來源之商標使用」,此一結論與美國最高法院的判決相同。 | |
| 延伸學習 | 我國司法實務判決穩定見解對是否成立商標戲謔仿作,基本上與本文所介紹美國聯邦最高法院「Jack Daniel’s Properties, Inc. v. VIP Products LLC」案例,對於商標戲謔仿作的判決結果相同。我國法院審理智慧財產權相關的案件不乏將美國法院判決作為法理而納入案件論斷之參考,因此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論理則可作為相關理論之補充參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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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訖頁 | 058-06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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