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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8
所得稅法第43條之3規定,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過半數股份或出資額之認定標準,是指當一家營利事業持有另一家營利事業的股份或出資額達到過半數時,應視為控制關係,而將兩家公司的經營、財務等行為視為整體考量。根據  
2020/07/23
經濟部於今(2019)年10月24日發布「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投資抵減辦法」,將產業創新條例(下稱產創條例)第10條之1所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及第五代行動通訊(下稱5G)系統支  
2019/12/19
新制定的產創條例第23條之3第1項規定:「為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提升生產技術、產品或勞務品質,自辦理一百零七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  
2018/03/22
公司與獨資合夥同為營利事業,但公司具法律上的人格,屬獨立的權利主體,且多數的公司股東均為有限責任股東,對公司的責任僅以出資額為限;相對的獨資合夥不具有法人格,獨資合夥的資本主要為獨資合夥負無限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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