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搜尋結果:低稅負國家 搜尋結果 最新法規評析 2019/08/15 CFC與PEM的施行時間 所得稅法第43條之3、43條之4分別規定:「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百分之五十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除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外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