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搜尋結果:間接持有 搜尋結果 最新法規評析 2023/05/18 CFC對公司及個人異同之法規解析 所得稅法第43條之3規定,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過半數股份或出資額之認定標準,是指當一家營利事業持有另一家營利事業的股份或出資額達到過半數時,應視為控制關係,而將兩家公司的經營、財務等行為視為整體考量。根據 最新法規評析 2019/08/15 CFC與PEM的施行時間 所得稅法第43條之3、43條之4分別規定:「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百分之五十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除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外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