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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財稅實務釋評,第20期,202108
‪月旦財稅實務釋評,第20期,202108,贈與之負擔可否列為出售房地之取得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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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時論

房地合一稅2.0下適用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應注意事項

房地合一稅2.0版通過後,財政部於2021年6月頒布公告,就「非自願性因素交易」之態樣詳加列舉,以避免非短期炒作不動產之個人或營利事業卻須適用高稅率之問題。但對於非自願性因素交易的解釋,財政部公告仍應多加宣導其認定標準,否則個人與營利事業難免有所誤判。 歐陽弘

贈與之負擔可否列為出售房地之取得成本?

財政部於2020年7月15日曾發布財稅字第10904601200號令,倘繼承人繼承未償債務餘額超過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合計數,且確由該個人實際負擔償還部分,得自房屋及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惟此則解釋令,僅對出售繼承取得之房地有適用,倘受贈人受贈取得房地時併同負擔該房地向金融機構抵押借款而尚未償還之貸款之餘額時,是否可比照適用?本文就此問題予以深人解析。 吳鳳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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