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代表因業務事由致受傷-不屬於健保給付對象

文章發表:2017/09/27

黃浥昕

平成27年12月15日判決言渡

平成26年(行ウ)第290号 療養給付不支給決定取消請求事件

判決摘要

原告為公司董事長(法人代表)、同時具健保被保險人身分,於從事該公司負責之避難道路整修工程時受傷。 傷後申請療養給付之際,遭健保機關以該受傷不符合平成25年(2013年)修法後的健康保險法(以下稱健保法)第一條中「因業務以外之事由導致的疾病、受傷」之資格,取消其給付。 原告因而針對本件不給付決定,提起取消該行政命令之訴訟。

院認定健保法的給付對象適用「與業務無關」之日常生活傷病,若「與業務有關」之事由則屬於職業災害補償之範疇,應歸於「雇主責任」(勞工職災保險法第30條等)。本件受傷明顯屬於「與業務有關」之事由,本件不給付決定適法。又進一步闡明原告本身為法人代表,站在需自己負起經營責任、自己決定報酬之立場,不具勞動基準法中之勞動者身分,因此亦無法申請勞保傷病津貼;可說法人代表無論是在健保法或勞工職災保險法中,皆不屬於保險給付對象(2015年東京地方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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