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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表:2017/11/07
马老师
案例一
患者胡某,男性,60岁,因头晕于某日晨6:30左右到某医院急诊就诊,到诊后护士为其测量生命体征并将患者引领至诊室。医生简单问诊后,建议患者7:30到专家门诊就诊。患者在专家门诊就诊后于9:00左右开具颅脑核磁共振检查,12:30行核磁共振检查过程中,患者突然意识丧失,经抢救60分钟左右,患者离世。后续调查,急诊科护士所测量血压为202/103mmHg,但该血压值因夜班护士忙于交班,并未通知急诊接诊医生。
案例二
患者王某,男性,70岁,因甲状腺肿瘤入住某院拟行手术治疗。入院后,给予一级护理,经相关科室会诊后,排除手术禁忌,择期行手术治疗。手术前日,患者夜间血压最高达190/96mmHg,夜班护士并未通知医生,为避免影响患者休息,亦未给予持续监测。手术日晨,患者血压正常。手术如期进行,术中诊断甲状软骨瘤,因术前误诊,术中对手术风险估计不足,导致手术时间过长,患者手术毕即发生猝死。后续调查:(误诊问题暂不讨论)病历讨论认为,患者手术日前晚血压高于正常,护士未予持续监测存在不当。
争议
- 案例一,护士对异常生命体征未按照规定报告接诊医生,属于违反诊疗规范的行为,应当对患者死亡承担责任。
- 案例二,术前晚患者的生命体征、饮食、睡眠情况都属于应当重点观察的内容,护士没有观察到位,同时对于异常生命体征未予报告并持续监测,具有过错,应当对患者死亡承担责任。
- 两案例中,虽然护士工作都有违反护理常规之处,但患者死亡是否与异常血压具有因果关系,不能确定,故护士不承担责任。
分析
一、临床护士对于患者的血压管理负有什么义务
血压和体温、脉搏、呼吸属于人的四大生命体征,生命体征是标志生命活动存在与否和生命活动质量的重要标志,也是监测病情变化的重要指标。根据临床工作的分工,护士扮演的角色相当于“哨兵”,一旦发现“敌情”,必须迅速且准确的报告给医生,以利医生作出正确的判断,以免“贻误战机”,以致“溃不成军”。所以,在临床工作中,护士并是以医生的附属品出现的,她和医生是密切协作的战友关系,共同的敌人是病魔。根据病情观察的要求,对于包含血压在内的生命体征,护士应该根据医嘱按时测量,并将异常值及时报告。对于病情确有变化需要更改测量频次的,护士应基于安全的考量,提醒医生更改医嘱,这也是分级护理的要求。
二、病情观察与报告义务是个什么法律概念
病情观察与报告义务出现在法律条文里,始于《护士管理办法》第21条:护士在执业中应当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对病人进行科学的护理。遇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医生不在场时,护士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现行《护士条例》第16条: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虽然《护士条例》并未对病情观察做细致的规定,但根据第16条的规定,可以得知,病情观察作为法定义务的规定并未有任何变化。病情观察与报告义务属于护士的法定义务,是没有任何理由可以免除或变通执行的。
三、违反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护士在临床工作中未依法履行病情观察与报告义务在法律上属于《侵权责任法》第58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诊疗规范的规定”的情形,应当适用法律推定存在过错。患者因此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医疗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患者死亡或其他严重损害后果的,还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四、结语
案例一:患者急诊来院,护士测量生命体征并发现危急值后应报告医生,如医生接到该危急值应当不会再让患者到门诊排队按一般患者就诊,以至于延误了5个多小时的诊断时间,导致错失了明确诊断的机会。后经追问家属病史,患者夜间胸闷,考虑为急性心梗导致的猝死。护士未尽义务的行为与患者误诊并最终死亡的结果应当推定存在部分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种因果关系属于相当因果关系,即因护士违规的行为存在,导致患者误诊的风险增加。
案例二:患者术前晚夜间血压高,护士考虑可能与患者术前紧张有关,遂未再按常规给予血压测量,并在夜间多次观察患者呼吸、脉搏和睡眠情况,对患者病情做到了按照护理级别进行观察的义务。且患者最终死于术前误诊所导致的手术时间过长和其他手术风险增加,无法推定与夜间未持续监测血压存在因果关系。故,由医疗机构基于血压观察的瑕疵承担死亡赔偿责任依据不足。
测量生命体征包括血压是护理人员进入临床的第一步,每个护士的临床生涯都是从被听诊器夹红的外耳道(口头语:耳朵眼)开始,到眼花的看不见血压读数结束。愿每一位护理姐妹在执业生涯中识得风险,守住底线,更不忘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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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老师
- 医患纠纷处理一线的医院管理人员,工作经历包括临床护理、护理管理、医疗安全管理、护理学院法学课任课教师、律师,对于医院安全管理既有实战经验,又有理论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