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醫師法怎麼改?你想錯了!

文章發表:2019/02/13

胡晓翔

今天,读到两篇抨击医师法的文章,疾呼“改”,但,恕我直言,基本都是错误的说法。

第一,应急救治处置,属于紧急救助行为,本就不受注册的执业地点和执业范围限制。这早就不是问题了,什么年头了,还拿这玩意儿出来炒冷饭?紧急情况下的救助,其实,连是不是医生都不计较的。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甚至说:“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当然,“不承担民事责任”也不是绝对的。不赘述)

第二,医师法本身根本就没有任何条文表达了限制多点执业的意思。

《执业医师法》通篇根本就没有“只能在一个单位(一个执业地点)执业”的限制。

其配套文件《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 颁布日期:19990716  实施日期:19990716  颁布单位:卫生部)也没有如此限制,“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医师执业地点在两个以上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确实,这个“另行制定”来得迟了,直到2017年2月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公布了《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6日原卫生部公布的《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同时废止。从此解决了多点执业注册问题。

具体来说,《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在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对于拟执业的其他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案,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医师只有一个执业机构的,视为其主要执业机构。”

第十七条规定:“医师跨执业地点增加执业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执业助理医师只能注册一个执业地点。”

即,除“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就是可以“全国通行”地执业啦。

一天就看到两篇建立在误读误解(其实,我估计作者根本就没有读一遍《执业医师法》!)基础上的批判医师法的文章,十分离奇。

对《执业医师法》,大家都在喊改,如何改?也就是说,目前的这部法,究竟有没有问题,假如有,问题何在,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我们有研究么?有,就必须先端出来,基本共识后再改不迟。没有,那就还不如继续维持吧。不好好研究的那种“改”,哪怕只是“疾呼”,也就是瞎折腾。

例如文中提及的两个问题,都是伪问题,即,根本就不是问题,或者,不是执业医师法的问题。

真心希望,立法和修法神圣事,不要乱,不要慌,先研究,后“动刀”,好不?

2019年1月23日晚十时,随园


胡晓翔

  • 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南大学卫生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副会长、南京医科大学医政学院兼职副教授、东南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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