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全文

  • 法規類別
  • 修正日期
    2014/01/29
  • 法規名稱
    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 第1條

    本準則依癌症防治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2條

    本準則所稱癌症防治醫療機構,係指一百床以上,提供癌症篩檢、診斷及治療服務之醫院。

  • 第3條

    癌症防治醫療機構應提供癌症病人預防、篩檢、診斷、治療、復健、病友支持、追蹤與安寧療護之完整服務,機構內未提供之服務應設有轉介系統,並提供轉介服務。

  • 第4條

    癌症防治醫療機構應成立常設癌症醫療品質小組,由具癌症診療相關專長之醫療及行政等跨科部單位組成,其任務如下:
    一、規劃、督導與評估機構內各項癌症計畫。
    二、針對癌症計畫訂定年度重要工作、目標、優先順序、執行策略和相關機制。
    三、督導癌症資料庫管理工作。
    四、建立院內同儕審查機制,以評估癌症診療與照護品質。
    五、每年對癌症病人治療成果進行檢討與分析,並出版癌症診療與照護報告。
    癌症醫療品質小組應自訂合宜之開會頻率和型式。

  • 第5條

    癌症防治醫療機構應建立癌症資料庫,其內容應包含癌症發生、診療與追蹤等資料,每年並應分析報告。
    前項資料庫之蒐集,應由機構內正式編制且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證合格之專責癌症登記技術人員負責執行。
    機構每年新診斷癌症個案每五百案,應至少編制零點五名癌症登記技術人員。
    機構應於個案到院確診一年內完成資料登錄,並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訂之內容、格式與時程,將資料提報至所委託之學術研究機構。

  • 第6條

    癌症防治醫療機構對於癌症資料庫之蒐集、處理、保護及利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醫師負責督導管理,並應建立資料蒐集、處理及保護之標準作業流程及手冊,並據以執行。
    二、訂定癌症資料庫提供作業原則,提供院內相關人員使用。
    三、訂定癌症資料庫審查辦法,據以檢查癌症分期及其他登錄資料之正確性與完整性。

  • 第7條

    癌症防治醫療機構應定期追蹤其癌症資料庫所建置之癌症個案,且對存活癌症個案之追蹤率應達百分之七十以上。
    前項追蹤間隔超過十五個月之個案定義為失聯個案,其比例應少於百分之三十,並應作成書面紀錄。

  • 第8條

    癌症醫療品質小組或委員會每年應至少隨機抽取百分之十癌症個案進行資料審閱,並將審閱過程、方法及結果作成書面紀錄。

  • 第9條

    癌症防治醫療機構應針對不同癌症訂定治療指引,並由多專科醫療團隊提供下列整合性及持續性之癌症診療與照護:
    一、心理諮商、社工、靈性照顧。
    二、腫瘤護理、疼痛控制。
    三、營養、衛教及藥物諮詢。
    四、復健。
    五、出院準備服務。
    六、安寧療護或居家護理服務。
    七、病友團體資訊。

  • 第10條

    癌症防治醫療機構應提供癌症病人專屬治療計畫,並指派專責醫師負責下列工作:
    一、負責協調及整合醫療團隊之癌症診療與照護,並定期於多專科整合團隊會議上報告病例。
    二、應於病歷內詳實記載癌症病人臨床及病理之癌症分期資訊及診療與照護過程,並應定期於病歷記錄病情摘要及治療計畫。

  • 第11條

    癌症防治醫療機構應訂定多專科醫療團隊會議召開之適當頻率,會議並得申請作為院內繼續教育之積分或時數。
    前項多專科醫療團隊會議應作成紀錄,包括開會日期、地點、參與人員名單及其專業領域,並載明所討論個案,係屬事前評估或事後報告。

  • 第12條

    癌症醫療品質小組或委員會應針對不同癌症別訂定每年平均應提多專科醫療團隊討論之個案百分比,且討論個案中至少應有一半以上之比例著重於問題解決、治療前評估、癌症分期或治療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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