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進國家的代表訴訟制度兼有損害填補及嚇阻不法之功能,而其嚇阻不法功能近來更受重視。臺灣公司法代表訴訟之制度,於2018年7月立法院全盤修正公司法時,因代表訴訟能帶來正面之公司治理效果,為降低過去少數股東提起代表訴訟之障礙,乃於第214條增訂相關文字,以收嚇阻不法之功能。
股東代表訴訟可否對「已卸任之董監事」提起?此爭議關乎公司法代表訴訟功能之發揮,公司法、證券法學界及最高法院以下之各級法院應嚴肅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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