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討主題
憲法第12條保障人民的祕密通訊自由,其亦係憲法第22條保障隱私權之具體態樣之一。而刑事審判實務上為偵查犯罪經常使用通訊監察之方式,因此為了落實憲法所保障的人民權利,立法院於2007年7月11日修正通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該法經歷多次修正後其法規內容漸趨完備,其中極為重要的一個修正,就是將通訊監察權回歸法院確立了法官保留原則。近幾年偵查機關使用通訊監察的手段更顯頻繁,因而引發之問題也越來越多,例如:偵查機關對通訊紀錄之調取、僅得一方同意之監聽以及最高法院110年度所做的兩號刑事大法庭裁定對於報告、陳報義務和另案監聽之問題等。另外,有賴科技的進步,數位證據此新型態證據與通保法之間又有何關聯均為近期重要之議題,故本篇整理元照讀書館關於此些議題之優質講座、影音及書籍文章等,供實務界人士與學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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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榮耕
李榮耕、謝祥揚、章忠信、黃宗旻
吳陳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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