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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7/11/05
空白授權票據是否為有價證券

【背景】
  在購買汽、機車分期付款交易時,常於定型化契約書中約定買受人應簽發「空白授權本票」。某名男子為買受人辦理買賣汽車分期付款時,於買賣契約書所附「空白授權本票」的發票人欄上冒簽買方的姓名,簽發本票。一審法院認定該男係犯偽造有價證券罪,判處有期徒刑。嗣經檢察官發現此部分判決不當,為被告的利益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後改判被告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焦點檢視】
  本案涉及空白授權票據及偽造有價證券罪之問題,按票據法第11條第1、2項規定:「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但本法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執票人善意取得已具備本法規定應記載事項之票據者,得依票據文義行使權利;票據債務人不得以票據原係欠缺應記載事項為理由,對於執票人,主張票據無效。」及刑法第201條第1項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票據法第11條第1項雖規定發票人發票時,未於票據上記載應記載事項,則為無效之票據,但學者多以同條第2項規定承認空白授權票據,即票據欠缺之應記載事項得授權他人補充,不須全部由發票人完成。而縱然認為授權他人補充票據應記載事項為法之所許,但該票據亦須在他人行使補充權填載完成應記載事項後,始成為有效票據,否則空白授權票據仍僅屬私文書,而非有價證券。本案買受人雖授權他人補充本票應記載事項,惟被告冒簽買受人姓名或逾越授權範圍補充票據應記載事項時,因該本票尚非有效票據,自不屬偽造有價證券。

【關鍵字】
空白授權票據、應記載事項、有價證券、私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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