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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8/0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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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萊熊v.s餐旅熊──論著作權抄襲
【法領域】
著作權法
【關鍵詞】
【背 景】
「蓬萊熊」圖樣之設計者,以臺灣黑熊為形象基礎設計出「蓬萊熊」,胸前有「白領巾」,而臺鐵「餐旅熊」、威航吉祥物「威熊」以及觀光局吉祥物「台灣喔熊」,在胸前也都有V字形的白領巾,「蓬萊熊」圖樣之設計者因而主張上述機關涉嫌抄襲。
設計吉样物之公司提出原創圖樣,證明設計理念並不相似,且臺灣黑熊胸前的V字白毛色屬於生物自然特徵,並非「原創」,更無著作權之侵害,因此獲得臺北地檢署處分不起訴。(改編自中時電子報,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 20180223004134-260402)
【焦點檢視】
一、著作權侵害之判斷體系
一個人是否侵害另一個人的著作權,是需要經過層層關卡的檢驗。
首先,主張著作權被侵害的人,必須要有著作,詳言之,係具有「原創性」及「個別性」,且有「一定表現形式」之「人類精神上」創作;再者,必須看看該人是否為受雇或受聘之人,倘若受雇或受聘而創作,著作權之擁有者可能為雇主或出資者;另外,也必須注意該著作是否已經過存續期間,而不受著作權保護。
下一個層次,則是要釐清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之內涵種類,並且判斷侵害著作權之行為,該當於哪一種人格權或財產權類型之侵害,譬如說是「重製」行為還是「公開傳輸」行為。
接下來,縱使一個人為侵害他人著作權之行為,也不一定就構成著作權之侵害,因為有可能行為人取得著作權人之授權,而得合法行使著作權;又或者,行為人之使用屬於合理使用、該著作之著作權已耗盡以及因強制授權之緣故,行為人雖然為取得著作權人之授權,仍得合法使用他人著作。
二、著作要件之一 ──原創性
能夠受到著作權保護的著作,必須是具有「原創性」及「個別性」,且有「一定表現形式」之「人類精神上」創作,礙於篇幅,僅就「原創性」介紹。
原創性之重點在於,作者自行獨立創作,而未抄襲別人之著作,換言之,今天小明關在家裡一整天,不使用網路,也不看任何畫冊,與世隔絕,獨自地畫出一隻梅花鹿,結果隔天到街上看到有人也畫了一隻90%相似的梅花鹿,縱使有雷同,但因為小明是自己獨立之創作,並沒有抄襲別人,所以也受到著作權法之保護,他畫的梅花鹿是著作權法上之著作。
附帶一論,與專利權保護要件之「新穎性」相比,著作權法之「原創性」並不要求該著作是「第一個畫出來的」,並非「別人寫過的東西就不能再寫」,而是重視「完全出自於自己思想精神之創作」。
三、抄襲之判斷
抄襲是指欠缺原創性之著作,其侵害之著作權種類,可能是重製權或改作權。而依著作權法第10條之1,本法僅保護思想之表達,而不及於思想或概念,故抄襲之客體僅止於表達,如果概念相同,則非抄襲;舉例而言,今天小明與小花都想要分析A社會議題,兩人都同樣的使用B概念當作論述基礎,但是行文方式以及論述架構不同,所以縱使都使用B概念,但小明並未抄襲小花。
又是否構成抄襲之判斷,我國實務利用「接觸可能性」與「實質近似性」這兩個要件做判斷。詳言之,接觸可能性是指,被告是否有接觸過著作權人之著作,在接觸著作權人著作之後而為之創作,很有可能係模仿該著作;而近似可能性是指,兩個著作的相似程度,實務上認為僅須著作之重要部分相同,即可構成抄襲,而非要整幅畫或整本書都相似,才叫抄襲。
最後,須注意「思想與表達之合併」;「思想與表達之合併」是指,當某一觀念之表達方法僅一種或少數幾種,該表達與該觀念合併而不可分離時,該表達則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舉例而言,商品說明書之內容不外乎敘述產品之性能、規格等,其表達之方式自屬有限,構想與表達難以區分,所以該表達行是不受保護,也當然不會構成抄襲。
四、結論
筆者認為,倘若「蓬萊熊」之作者僅將臺灣黑熊胸前的V字,畫於吉祥物身上,因為臺灣黑熊的胸前V字白色皮毛是生物的自然特徵,無論任何人於繪畫臺灣黑熊時,必定會畫到白色V字,屬於「思想與表達之合併」,雖然「蓬萊熊」之作者獨自地完成著作,具有「原創性」,但該表達方式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故不得主張他人抄襲。
倘若「蓬萊熊」之作者將臺灣黑熊胸前的V字創作成「白領巾」之形式,呈現於畫作或吉祥物身上,似乎並非單純地將生物特徵呈現,而是有加上個人巧思之創作,似乎已非「思想與表達之合併」,而容入了「個人思想精神」,故應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月旦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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