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購書服務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sitemap 

元照

高級檢索

新書閱讀

研討會新訊

 看更多2019年時事短評
發佈日期:2019/04/03
保險法第107條未成年人死亡保險之爭議

【法領域】

保險法第107條

【關鍵詞】


【背 景】

針對兒童投保死亡保險一事,多年來皆是學術圈、保險業界、以及立法院修法之熱門議題。自1929年保險法立法以來,迄今已經過8次之修正,最近一次修法是在2018年6月13日修正公布。近日因為普悠瑪罹難受害者中,有5名未滿15歲之卑南國中學童,保險公司依據保險法第107條規定,加計利息返還所給付之保險費共計170元予學童家長,導致各界對此規定又重啟討論。有民間團體大聲呼籲應恢復15歲以下兒童身故金之給付,以加強對於罹難者家屬之照顧並補貼喪葬費用之支出;然亦有認為不得因偶發性之天災而忽略兒童保單之高道德危險。

【焦點檢視】

一、兒童保單禁止或限制頻繁之理由

(一)自1929年保險法立法至1997年間,以14歲以下兒童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皆為無效;於1937年修法以前,更是以12歲之年齡為界。其中,於1992年修法以前,對於故意以14歲以下之兒童作為死亡保險之要保人及保險人,甚至課予刑責。於1997年時,立法委員以此類案件實際案例不多為由,全面開放兒童保單。不過,於2001年6月26日又恢復限制,以喪葬費用為限。於2010年則進一步調整得以兒童為死亡保險之被保險人,但於15歲時保單才生效,在此之前發生死亡事故,則保險公司應退還保費加計利息。2016年因美濃大地震罹難者高達1/3是14歲以下者,行政院及立法委員提出多個修正版本,包含限定保險額度,或者將天災、不可抗力等排除於第107條適用之列,但該次修法並未通過。

(二)兒童保單之限制主要原因在於道德風險之防免,避免有心人士故意致其死亡,取得保險給付,尤其是在要保人與第105條之書面同意權人為同一人時,難發揮控制道德風險之效果*;且依據勞動基準法第45條規定,原則上雇主不得僱用未滿15歲之人從事工作,則仰賴該等兒童生存之人應不存在,應無人壽保險所欲達成照顧遺族之必要,至多應僅有喪葬費用支出之需求。

二、保險法第107條之修正意見

(一)於重大災難事故發生時,總是有天災、不可抗力除外不適用保險法第107條之看法被提出。然,學者多認為是否死於天災,於個案事實恐有爭議。且天災不會有道德危險之假設恐有問題,缺乏實證研究,更何況於人壽保險,以死亡原因發生不同為限縮給付,恐與人壽保險為概括式保單之特性不同,應有疑慮。

(二)至於對於一定年齡以下未成年人之投保,則多認為應有金額之上限,並且應注意與保險法第105條規範之連結,該等金額是否限於喪葬費用,有不同之見解。關於第105條之同意,有認為應由被保險人為之,不得由法定代理人為之,其配套措施則為一定金額以下無庸得被保險人同意。亦有認為應得到法定代理人共同之同意,若一方不同意,則若被保險人有意思能力,應由被保險人為之。若被保險人無意思能力,則保險人應拒絕成保。另有認為,應要求保險人負起徹底查核被保險人行使同意權之責任,並且原則上應由民法第1089條之法定代理人,無法定代理人者,應由特別代理人為之。

(三)自第107條之規定修正次數及頻率,可知法律修正實在難以盡善盡美,達到每件個案之正義,謹希冀能夠經過一次又一次之調整,達到最佳之平衡。


【延伸閱讀】

【相關書籍】                            more 
【最新圖書介紹】


 看更多2019年時事短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