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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0/09/07

論區間測速器是法定度量衡

本文探討區間測速與法定度量衡間之關係。以幾個時事事件作為楔子,以拋出問題之方式,逐一解析爭點。首先,作者追本溯源,探究法定度量衡的目的為何?闡釋度量衡法之內容後,再以區間測速之性質進行討論;再拋出使用不合法儀器造成人民的困擾時,該如何解決,如所蒐集的資料能否作為證據、或是有無國家賠償問題?透過四個精準之問題,詳細分析了區間測速之性質與面臨難題,值得仔細閱讀,必將收穫滿滿。

法定度量衡的目的為何?

度量衡器的使用涉及人民日常生活的交易,也與醫療行為及各種計算息息相關,為保障人民各方面的生活的有數據可循,國家有必要建立各種度量衡器的標準。各種度量衡器,以是否納入國家強制檢測標準,可分為二大類,法定度量衡與非法定度量衡。度量衡法第5條規定:「為確保交易公平、維護大眾安全健康及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得就供交易、證明、公務檢測、環境保護、公共安全、醫療衛生有關之度量衡器,指定為法定度量衡器。」本條將法定度量衡法的立法目的做了相當廣泛的規定。其中公務檢測即是本文主題所擬探討者。但非法定度量衡,只是免除初次檢定合格及定期強制檢驗的義務,不代表沒有其他標準,例如作為醫療器材的一般血壓檢測器、額(耳)溫槍(2020年期間,為對抗武漢肺癌,全世界各地都在使用)等,仍有一定的「標準」,只是其並非需定期檢驗。

區間測速器真的不是法定度量衡嗎?不需要國家檢定合格嗎?

某種儀器是否為法定度量衡,度量衡法第5條授權予主管機關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指定」之。經濟部頒布之度量衡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本法第五條之法定度量衡器類別如下:……」本項共列計18款特定種類的度量衡器,第19款則為概括性規定:「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其中第8款即規定為:「速度計」,亦即「速度計」為法定度量衡。而「速度計」概念下的度量衡器,是否包括「區間測速器」?報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於107年3月8日曾以新北警交字第1063544467號函詢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區間測速設備是否需申請度量衡器檢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答覆稱:「度量衡法施行細則第2條所稱之法定度量衡器為:公務檢測用雷達測速儀、公務檢測用雷射測速儀(光達式)、公務檢測用感應式線圈測速儀」。該局函復:「所詢之區間測速設備,其中有關電腦時間部分,經查非屬度量衡法施行細則第2條所稱之法定度量衡器,亦非屬應經檢定法定度量衡器,爰無須辦理檢定。」此種答覆是否正確,頗值得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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