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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0/12/14

國民法官法:人民參與審判的起點

109年7月22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國民法官法》,預計將於民國112年正式上路,立法目的乃在於呼應國民親自參與審判過程之司法改革目標。制度設計上,確立採取類似於日本之參審制,將由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共組法庭,審判特定刑事案件。然此次修法通過後,對於現行刑事訴訟法板塊將可能造成巨大衝擊;同時,民間團體及在野黨亦有批評,認為修法過於草率,一律排除陪審制一併試行之可能性,以下焦點檢視將探討國民法官法制度之運作,以及對於現行刑事訴訟法即將造成之衝擊。

法規內容重點彙整

立法宗旨(國民法官法第1條):為使國民與法官共同參與刑事審判,提升司法透明度,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國民對於司法之瞭解及信賴,彰顯國民主權理念。
適用案件(國民法官法第5條):(1)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2)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3)但少年刑事案件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除外。
參與審判之國民法官資格限制(國民法官法第8條以下):
(1)積極資格:年滿二十三歲,且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2)消極資格:第13條規定於受特定情形不得擔任之限制;第14條規定特定職業不得擔任;第15條規定具備特殊關係之限制。

重要配套措施

卷證不併送制度,又稱起訴狀一本主義。規範於國民法官法第43條: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檢察官起訴時,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並不得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意即檢察官在起訴刑事案被告後,不將被告犯罪證據附在法官審理的案件卷宗裡,而是在公開審判時才提出來,由檢察官及被告辯護人各盡攻擊防禦能事,再由法官依雙方提出的證據形成心證,並作出裁判。目的在於防止法官預斷、偏見及心證汙染,集中審理爭點,落實無罪推定原則,進而導致偵查過程精緻化、防止檢察官濫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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