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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0/12/28

終審變更法律見解對已確定案件之效果

終審法院見解若有變更,對於已判決確定之案件,包括仍在執行之受刑人,有無溯及既往之效力?吳巡龍檢察官本文以大法官解釋切入,大法官解釋認為法律見解變更無溯及效力,得提起非常上訴之案件仍限於原因案件,其效力不及於其他確定判決;再進入大法庭新制後的見解,大法庭亦認為:大法庭裁定統一見解之效力,亦不及於其他確定判決;同時,吳巡龍檢座亦將美國法之判決與德國、日本之見解並陳,提供不同思路。通篇文章文字洗鍊,論理一貫且透徹,旁徵博引,值得一讀。

大法官有釋憲及統一解釋法令之權限,確定判決適用法令所表示之見解,若經大法官解釋認為不符憲法本旨(釋185)或違背法令本旨(釋188),原因案件得依該解釋作為非常上訴之理由。釋字第725號並補充:「本院就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宣告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於一定期限後失效者,聲請人就聲請釋憲之原因案件即得據以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檢察總長亦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法院不得以該法令於該期限內仍屬有效為理由駁回。如本院解釋諭知原因案件具體之救濟方法者,依其諭知;如未諭知,則俟新法令公布、發布生效後依新法令裁判。」對於原因案件以外之確定判決,司法實務認為基於法安定性原則,無溯及既往之效力,不得基於相同理由提起非常上訴(92年台非190號判決);亦即,縱使大法官解釋認為違憲或違法,仍無救濟途徑。

最高法院裁判、大法庭裁定

我國於107年12月7日修正法院組織法,增訂大法庭以裁判法律爭議,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然而,大法庭統一見解後,是否應溯及適用已判決確定之案件?我國司法實務向來認為,終審法院判決之見解變更、最高法院刑事庭決議所為的變更法律意見,均不可據以提起非常上訴。例如最高法院107年台非字第186號判決解釋:「若確定判決之內容關於確定事實之援用法令並無不當,僅係所憑終審法院前後判決所採法令上之見解不同者,尚不能執後判決就法令所持之見解而指前次判決為違背法令,誠以終審法院判決關於法令適用上之闡釋,在未經法定程序統一見解前,有時因探討法律之真義,期求適用社會情勢起見,不能一成不變,若以後之所是即指前之為非,不僅確定判決有隨時動搖之虞,且因強使齊一之結果,反足以阻遏運用法律之精神,故就統一法令適用之效果而言,自不能因後判決之見解不同,而使前之判決效力受其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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