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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2/09/08
逾越搜索權之拘提

背景

據新聞報導,2022年7月的某日傍晚發生一場重大槍擊命案,造成4人死亡與一人重傷,行為人並於案發後逃亡,而其作案手法以及造成的傷亡結果,也引發媒體與社會大眾的高度關注,刑事司法單位也立即展開犯罪偵查。檢察署於訊問相關證人後,認為甲有犯罪嫌疑,即簽發拘票拘提甲,指揮警察至其住處執行搜索,後於某處尋獲甲。本案可能涉及的問題是,若是警察在未取得法官簽發之搜索票下,為拘提甲而逕行搜索其住處,此時警察的搜索行為是否合法?

焦點檢視

一、刑事訴訟法上的無票搜索

刑事訴訟法(下稱「刑訴法」)第128條規定,搜索之執行,應有法官簽發搜索票,第128條之1並規定,檢察官若認為有搜索必要性,應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不過,刑訴法另訂有4種授權偵查機關執行無票搜索的情形,分別是附帶搜索、逕行搜索、緊急搜索以及同意搜索,規定在刑訴法第130條至131條之1。其中,規定於刑訴法第131條第1項的逕行搜索屬於對人搜索,容許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三種情形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本件中,警察為拘提甲而搜索其住處,原則上應先取得法官簽發之搜索票,然而,若是警察有足夠事證認為甲確實在該住處內,即得在無搜索票下,逕行對該住處發動搜索。從刑訴法第131條第1項第1款的文字出發,警察的搜索行為應為合法。

二、逾越搜索權之拘提

學說有就這項問題提出不同看法。王兆鵬教授即認為,僅有檢察官簽發之拘票,尚不得進入住宅執行拘提,而應另依刑訴法第128條之1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這是因為,進入住宅執行拘提,同時涉及人身自由與隱私權的侵犯,同時構成拘提與搜索行為,因此理應同時具備拘票與搜索票,而既然刑訴法已經要求搜索應經法官事前審查,檢察官無權簽發搜索票,則為執行拘提而進入住宅的搜索行為,也必須有法官核發的搜索票。倘若容許偵查機關在「僅具備檢察官簽發之拘票、不具備法官核發之搜索票」的情形下,進入住宅執行搜索,無異讓拘票替代搜索票,提供偵查機關逃避法官審查的捷徑,違背2001年刑訴法修正的目的與精神,並且可能造成偵查機關「借拘票之名行搜索之實」,出現濫權搜索住宅的情形。
因此,王兆鵬教授認為現行刑訴法第131條第1項第1款雖規定執行拘提得無須搜索票,但依刑訴法的修正意旨,該拘票在法律解釋上應排除檢察官簽發之拘票。是以,偵查機關執行檢察官簽發之拘票時,不得無票逕行進入被告住處執行拘提。僅有在拘票為法官簽發的情形,始得依刑訴法第131條第1項第1款,在無搜索票下逕行進入住處執行拘提。本件警察在未取得法官簽發之搜索票下,為拘提甲而逕行進入其住處加以搜索,應屬違法的搜索行為。




法領域: 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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