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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3/0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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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槍手──少年事件中逆送制度之再檢視
背景
近期最引發社會大眾矚目的新聞事件,莫過於有少年槍手手持衝發槍對店鋪開槍的社會案件。案件發生以後,少年迅速投案並立即安排律師辯護的舉動,一時激起社會的眾多討論,其中尤其是以少年會受到減刑或寬免等制度性優待的批判得到最多迴響。然而,這樣的批評是否準確,在現行的少年事件處理法中,究竟設計什麼樣的制度以因應相關的社會事件,又與一般刑事司法具有什麼樣的差異,理應都有先加以釐清並確認之必要。
焦點檢視
一、少年刑事案件與逆送條款之規定
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由少年法院依少年事件處理法進行處理,惟於少年事件處理法中,又將少年事件分為少年保護事件與少年刑事案件。其中,只有當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之情形,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所規定之要件時,才有機會將少年移送給檢察官,並依此而進入少年刑事案件的流程當中。也就是說,縱然少年觸犯刑法之規定,也並不意味著少年必定會受到刑事處分之懲罰,而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則又分為絕對逆送與相對逆送之情形,前者係以年齡及所犯罪行之最低本刑作為標準,而後者則依據個案少年之調查結果,於認為受刑事處分適當者,才會進入少年刑事案件的流程當中。
二、逆送條款之評析
若參照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條的條文文字可以發現,少年事件處理法之立法目的在於達至少年健全自我成長之終極目標,而非追究在個案中,非行少年的刑事責任。在這樣的理解之下,學者即指出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之逆送規定,實際上是立法過程中的妥協產物,然而,若未能妥適的加以利用,則極有可能顛倒少年事件處理法以保護為原則之立法目標,並將其標準扭轉為以社會上的法感情、應報和被害人的正義等,作為少年刑事案件的終極方向,進而造成對於個案少年健全自我成長之傷害與阻礙。而與之相對的條文設計,則是少年事件處理法第67條和第74條的回流規定,這兩個回流規定,分別在少年刑事案件的審判流程之中,透過檢察官和少年法院審判後端的個案決定,適當的將原先被逆送至少年刑事案件的少年事件,重新回流到少年保護事件的程序之中,並對其施以保護處分等處遇,以替代原先所應承受之刑事處分。
而實際上,少年所受之刑事處分亦與成人有所差異。雖然少年與成人在刑事案件中都可能受到有期徒刑之宣告而必須入監服刑,然而,少年於23歲以前之服刑機關,卻不是以一般的成人監獄或少年監獄作為其執行處所,而是透過少年矯正學校之形式對其施以相關處遇,作為其徒刑執行之實際內涵,而此,不外乎是為了呼應少年事件處理法之終極目標,亦即個案少年健全自我成長的方向,一個未被成人所限制與劃設的可能未來。 法領域: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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