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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6/0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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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快遞】
從頂新劣油案看「無罪推定原則」
頂新劣油案在彰化地院一審判決魏應充等人無罪後,引起社會譁然,對此,彰化地檢署表示,不滿法院要求檢方舉證無限上綱。彰化地院則強調,倘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法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者,應貫徹無罪推定原則,為無罪之判決,並盼能一起「維護司法的獨立審判」並理性討論,而非「憑片段理由即出於情緒性或臆測式的指責」。
「無罪推定原則」是國際公認的刑事訴訟基本原則,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即揭示此一原則。故被告雖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但未經法院審判定罪前,應先推定其無罪。檢察官為了追訴被告犯罪,則必須提出充分的證據,以證明其確有犯罪。
【關鍵字】
【必讀文獻】 1. 無罪推定原則之探討/黃惠婷
2. 在無罪推定的口號下仍須自證無罪的被告/尤伯祥
4. 刑事證據法入門:第一講-刑事舉證責任的分配/吳巡龍
5. 舉證責任與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吳巡龍
【相關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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