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購書服務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sitemap 

元照

高級檢索

新書閱讀

研討會新訊

 看更多2015年時事短評
發佈日期:2015/07/31
我只是說你胖

【法領域】
  刑法第309條

【背 景】
  日前高雄一名陳姓男子與鄰居在倒垃圾時產生口角,脫口說出「你比較肥,容易高血壓、爆血管」,鄰居妻子認為丈夫受辱提告,而陳男則辯解自己只是善意提醒肥胖的人情緒不應激動,否則會有健康問題。本案法院認為,「肥胖」只是對人體型的客觀描述,如果不是在「胖」前面加上輕蔑評價的字眼如「死胖子」,否則即無關貶抑。

【焦點檢視】
一、公然侮辱罪之要件
  公然侮辱規定於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要件為「公然」、「侮辱」,第2項規定以強暴犯之的加重公然侮辱。本文以下先就要件為解釋,並說明本罪之保護法益。
(一)公然
  實務見解認為,公然係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故在流動、開放的場所中,不論被害人是否聽聞、實際上有多少人在場,皆符合公然要素。在密閉的室內空間中,實務與學說亦認為有在場三人以上聽聞亦能該當。在網路科技的發展下,開放式的聊天室、部落格及ptt版也可能構成本罪的公然空間。

(二)侮辱
  侮辱乃指以使人難堪、蔑視他人的言語或舉動,貶抑他人,足使人感到心理精神上不快。具體舉止是否構成侮辱,學說上認為應該根據各人的年齡、身分、地位、職業、教育程度等而有所不同。而侮辱行為與誹謗行為的區別,實務見解認為誹謗必須是指摘具體或可得特定之事實,倘非關具體事實、無所謂事之真偽僅係隨意謾罵,則屬侮辱。

二、保護法益
  學說嘗試將名譽的層次予以區別,而有內在名譽、外在名譽、感情名譽三種層次。內在名譽是為人格價值之本質,為人性尊嚴核心,不受他人貶抑評價所影響;外在名譽則是社會對於個人在社會生活中的人格評價,容易受外在褒貶影響,係誹謗罪所保護的法益;感情名譽則是個人主觀上對於自己在社會上被評價所生的主觀名譽感受,此即為我國公然侮辱罪所保護者。惟另有學者認為內在名譽作為個人人格之延伸,亦屬本罪所保護。
於保護個人名譽同時,相對地則是屬於對他人言論表意的干預,使得本罪在學說上始終有限縮解釋以至於除罪化的見解,亦有論者指出,實務上已有不少判決明確對本罪立法論提出質疑並採取嚴格解釋之趨勢。

三、本案檢討
  本案行為發生於社區倒垃圾時,屬於公開的流動空間,該當本罪公然要件。指摘他人「你比較肥容易高血壓、爆血管」之行為,縱然於實際社會生活中其實也會造成個人心生不快,但並非所有令人不快之言語都具有刑法介入之正當性,本案法院即採嚴格解釋,若無明顯貶抑輕蔑之用語,而只是描述他人體型以及提出一般常識性的建議,並不構成侮辱行為。然而如此委諸於判決於個案中解釋排除本罪適用,亦會造成標準不明確的後果,在學說見解與實務判決解釋上皆採取限縮本罪處罰的趨向上,公然侮辱罪於我國後續如何發展,值得關注。

【必讀文獻】
1.吳耀宗,「可恥」VS.「操你媽的X」  ──評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一○一年度上易字第二四二號刑事判決及臺南地方法院自字第一四號刑事判決,月旦裁判時報,19期,2013年2月,46-63頁。
2.林慈偉,罵人「婊賣家」之行為是否成立公然侮辱罪──評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369號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669號刑事判決,法令月刊,63卷11期,2012年11月,49-67頁。


 看更多2015年時事短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