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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4/05/05
這一次來真的
 

【法領域】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

【背 景】
臺中某婦人被詐騙集團一周內連續四次接獲以檢察官、監管科、執行處等名義寄發假公文,指其健保卡、身分資料被冒用,婦人因此先後被騙走二百零七萬元,但詐騙的惡夢還沒結束,不久後又收到法院核發的「支付命令」,指其投資借款欠債四千九百九十萬七千一百二十五元,婦人認為自己根本沒有借錢所以並不理睬,朋友也說該支付命令肯定是騙人的,因此未在二十天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依法確定,並與確定判決同等效力。她難過地說,如今財產全被扣押,生活只能靠兒子。立委指出,民眾都知道不能被假公文騙,但詐騙集團藉此鑽法律漏洞,民眾若不理會,反而中了圈套,法院亦反倒成為詐騙幫兇。

【焦點檢視】
一、督促程序之意義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第一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亦即債權人之請求若係以給付金錢、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時,得藉由不經言詞辯論之聲請及裁定程序取得一支付命令之執行名義,使其債權迅速獲得實現。而督促程序既不經言詞辯論,程序上排除嚴詞審理、權利義務關係之具體認定等訴訟法理之適用,本質上屬非訟程序,應強調簡速進行之非訟法理。

二、督促程序之要件
(一) 須以給付金錢、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第一項規定督促程序須以給付金錢、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此乃因督促程序係為儘速實現債權人債權之程序,為了避免債務人因程序之簡便迅速而易於受到損害,並使債務人所受之損害易於回復原狀,故限制標的之類型範圍,以有代替性質者為限。
(二)須無不得發支付命令之情形
1.實體上須聲請人本無或已無對待給付之義務
民事訴訟法第五○九條規定,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不得行之。因聲請人可能有須先對債務人給付後,債務人始有給付義務之情形;或雙方同時應為對待給付,此時無法逕以督促程序命他造先為給付,故不得聲請發支付命令。
2.程序上須該支付命令之送達非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五○九條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因該等送達情形常需花費較長時日,不符督促程序使債權人易於實現私權之目的,債務人亦不易知該送達事實,無法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故不得已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之異議
民事訴訟法第五一六條第一項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因債權人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時,毋須訊問債務人即可為之,故為平衡雙方當事人之權益,債務人得不附理由對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異議後,第五一九條第一項規定,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而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尚應注意,其期間為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債務人若逾時始提出異議,第五一八條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四、未合法提出異議支付命令之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五二一條第一項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之意,即支付命令確定後具既判力及執行力。

五、時事簡析
法院於督促程序所發之支付命令對於債務人可怕之處,在於其不需經過言詞審理,法官不用訊問當事人,僅依債權人之聲請狀為書面審查即可,且債權人主張之事實無庸舉證。待至債務人未合法提出異議後,支付命令即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債權人不用經過漫漫長夜的訴訟,也不用歷經綿綿無期的等待,即能迅速實現權利。本件婦人乃因未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經過法定不變期間後確定,將遭債權人執行,婦人應可嘗試尋求管道救濟。倘若債權人係以不法行為取得支付命令之執行名義,實務上有認為債務人得以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一項後段向債權人提起侵權行為之訴訟,如婦人係因債權人詐欺而有符合侵權行為之要件,不妨考慮以此方式慮提起該後訴訟,無須對確定之支付命令提起再審而受再審要件重重考驗之累。

【必讀文獻】
1.姜世明,支付命令送達不合法之救濟程序,月旦法學教室,85期,2009年11月,22-23頁。
2.姜炳俊,支付命令異議之審理,月旦法學教室,38期,2005年12月,20-2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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