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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3/07/15
和解契約之法律性質
 

【法領域】
民法第七三六條、民事訴訟法第三八○條

【背 景】
日前一名李姓婦人因先生過世繼承問題與婆婆鬧上法院,最後雙方達成和解,和解筆錄記載亡夫遺產二百萬元由李婦繼承。李婦到楊梅秀才郵局欲依和解內容提領亡夫定存,孰料郵局黃姓經理表示和解書不具法律效力,縱法院已發函確認,黃姓經理仍再以「兩造應一同到場」、「和解書與定存金額不符,不能提領」等理由拒絕李婦提領。李婦求助民意代表張○彬了解後,黃姓經理之百般刁難疑與其和李婦婆家熟識有關,張○彬希望郵局能查清原委。本文則欲藉本事例加以討論和解契約之法律性質。

【焦點檢視】
一、民法之和解契約
按民法第七三六條規定,和解契約,指雙方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民法上和解契約會產生何種效力,以下分述之:
(一)確定效
和解契約因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雙方同受此拘束,不得就和解前之法律關係再為主張或請求,此為和解契約之確定效。實務見解可參最高法院十九年上字第一九六四號判例:「和解契約合法成立,兩造當事人即均應受該契約之拘束,縱使一造因而受不利益之結果,亦不得事後翻異,更就和解前之法律關係再行主張。」和解契約成立後,除有民法第七三八條所列舉之情事外,原則上不得再行反悔撤銷。
(二)創設效
按民法第七三七條規定,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此即為創設效。當事人之一方如未履行和解契約時,他方僅得依據和解契約內容請求履行,不容就原法律關係再為主張。
(三)認定效
然若和解契約之約定僅係縮小債務人原因給付之範圍,而給付之種類並無不同時,此時和解契約係用以確認原法律關係仍存在,此即為和解契約之認定效。此情形下,原法律關係中之抗辯及擔保皆存在,和解契約並未創設新的法律關係;且原法律關係仍存在,當事人仍可按原有法律關係為請求。此可參最高法院七十七年第十九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討論意見乙說之說明:「民法第七百三十七條規定:和解有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其中所謂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之權利,係指和解契約所訂明之權利與和解成立前之權利給付種類不同,或超過原來權利範圍之情形而言。如當事人間之爭議,經和解成立,債務人應為給付之種類不變。僅縮小其應給付之範圍者,此項未經拋棄之權利,仍為原來權利之存續,不因和解成立而歸消滅,當事人非不得行使其和解成立前固有之權利。」
和解契約究竟具有創設效或認定效,最高法院七十七年第十九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最後採討論意見丙說之見解,認為仍應依和解契約之內容定之。若和解契約之內容係當事人以他種之法律關係或以單純無因性之債務約束等,替代原有之法律關係時,為具創設效之和解契約;若係以原來明確之法律關係為基礎而成立和解時,則屬具認定效之和解契約,當事人得依原法律關係訴請他方給付,但法院不得為與和解結果相反之認定。
二、訴訟上和解
(一)訴訟上和解之性質
訴訟上和解,指雙方當事人於訴訟繫屬中,在法院或受命法官前,以終結訴訟為目的,就訴訟上所主張之權利義務互相讓步達成合意,將結果向法院為陳述之行為。其一方面於雙方當事人間成立民法上之和解契約,一方面於當事人與法院間生終結訴訟程序之效果。因訴訟上和解具有此種性質,當其實體或程序要件有欠缺時,訴訟上和解之效力為何?或有認為,其程序性質與實體性質應分開判斷,若係訴訟程序上有欠缺,則僅不生終結訴訟效果,實體法上和解契約仍成立生效,反之亦然。或有認為訴訟上和解為一行為同時兼有實體性質與程序性質,應同時適用訴訟法與實體法,不論訴訟上要件或實體上要件,只要一欠缺有效要件則全部無效。最高法院四十三年台上字第一○七五號判例則認為:「訴訟上之和解,為私法上之法律行為,同時亦為訴訟法上之訴訟行為,……兩者之間,實有合一不可分離之關係,故其行為如有私法上或訴訟法上無效或得撤銷之事由存在,不問何者,均屬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第二項所謂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當事人自得以之為請求繼續審判之理由。」
(二)訴訟上和解之效力
按民事訴訟法第三八○條第一項規定:「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故訴訟上和解與確定判決一樣具有形式確定力,法院同受其拘束;亦具有實質確定力即既判力,使當事人與法院同受拘束,不得為相反之主張與相異之判斷。訴訟上和解亦具有執行力,按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可作為執行名義。為使當事人能利用強制執行程序一次解決紛爭,民事訴訟法第三八○條之一另規定,當事人就未聲明之事項或第三人參加和解成立者,得為執行名義。
三、本案簡評
本件事例中黃姓婦人與婆婆若是在法院或受命法官前,以終結訴訟為目的,就雙方對黃婦亡夫繼承之權利義務互相讓步達成合意而成立和解契約,即為訴訟上和解,與確定判決具同一效力,亦即具有既判力與執行力,黃姓婦人依據和解筆錄即取得亡夫遺產二百萬元之繼承權利。

【必讀文獻】
1.林誠二,連帶債務人中一人所訂和解契約之效力,月旦法學教室,97期,2010年11月,18-19頁。
2.張文郁,非當事人參與訴訟和解及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外之法律關係成立和解,月旦法學教室,48期,2006年10月,14-1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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