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數被保險人之責任保險金分配 |
|
對於責任保險,依保險法第94條第2項「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向保險人直接請求給付。」這是第三人責任請求權明文規定。本篇文章中想要討論的情形是,當有複數被保險人,其中一人責任先確定,其他尚未確定的被保險人可否主張依比例保留保險給付?卓俊雄老師在文章中有深刻的論述。 |
|
【關鍵詞】 |
責任保險、 保險事故、 保險金、 複數被保險人 賠償責任 |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法學教室第183期】複數被保險人之責任保險金分配/卓俊雄 |
|
複數被保險人責任保險金額分配之評析 |
依董監事責任保險條款約定,固係以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受第三人賠償請求者,保險人負給付保險金之責,直至雙方約定之保險金額耗盡為止。有疑義者,如於同一保險契約中,具有數名被保險人,而數被保險人同時受第三人依法求償,僅各被保險人賠償責任先後確定,則保險人究應如何分配保險金予各被保險人,以下本文試就可能之分配方式,分析說明之: |
有論者可能認為,於同一保險契約中,數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受到第三人求償者,以各被保險人賠償責任確定及向保險人請求先後,由保險人分別給付保險金。本說優點在於保險人毋需考量其他因素,僅需被保險人賠償責任確定及第三人請求,保險人即得迅速理賠。… |
|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法學教室第183期】複數被保險人之責任保險金分配/卓俊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