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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8/01/10
「雙重身分犯」之概念-無身分者於侵占罪之適用問題
對刑法上雙重身分犯,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業務侵占罪,依照實務見解,行為人,必須具有「持有他人之物」以及「因執行公務、公益或業務之原因」二重身分,始能適用該條規定。然而張天一老師對於上面的要件,表達質疑的態度,究竟持有他人之物是否為一種身分關係?或者只是行為客體的描述?無身分者應論以何罪?本篇文章提供有別於實務上的看法。

   【關鍵詞】

雙重身分犯身分關係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法學教室第183期】「雙重身分犯」之概念-無身分者於侵占罪之適用問題張天一
 
 

持有他人之物」是否為一種「身分關係」?

  前所述,實務上將侵占罪中之「持有他人之物」解釋為是一種身分關係,並認為本罪屬於純正身分犯之性質。此一見解,是著眼於行為人必須已經先對他人之物建立起持有關係,始可能易持有為所有而實現侵占罪,若行為人並未對他人之物建立持有關係,自無從實現侵占罪,據此,實務將「行為人已持有他人之物」當作是一種身分關係,由於欠缺此一關係時,則無法實現本罪,故此一身分關係係屬影響犯罪成立與否之要件。…

刑法第336條屬於「純正身分犯」或「不純正身分犯」?

  至於刑法第336條的公務或業務侵占罪,必須行為人因執行一定之公務或業務,基於該公務或業務上之關係,進而持有他人之物。對於此一執行公務或業務關係,在性質上應屬身分關係,而立法者考量到行為人在具有此等身分關係之情形下,進而為侵占行為,而有加重處罰之必要。而公務或業務侵占罪係因何種原因加重處罰,在其解釋上的差異,將影響本罪究竟為「純正身分犯」或「不純正身分犯」,進而影響當無身分之人與有身分之人共同參與犯罪時,在無身分之人的刑事責任的論處上,應適用刑法第31條第1項抑或是第2項規定。…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法學教室第183期】「雙重身分犯」之概念-無身分者於侵占罪之適用問題張天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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