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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8/01/18
「我的意外爸爸」:論生父於收養契約之「同意」
依照民法第1076條之1:「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同意。」然而對於父母中的「父」,究竟是血緣關係上的父親?又或者是法律關係上的父親呢?本篇文章中,郭書琴老師以案例切入,除了對上面的問題表態外,並對於家事案件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進行探討,提供法院判斷的參考。

   【關鍵詞】

收養生父生母養父母 收養契約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法學教室第183期】「我的意外爸爸」:論生父於收養契約之「同意」郭書琴
 
 

生父應對該非婚生子女為「認領」,始能成為「法律上之生父」

  (一)甲乙夫妻和丙女代孕契約不成立、甲男對A子亦不成立民法第1065條第一項「任意認領」。在代孕契約尚有爭議、代孕制度未合法化之情況下,儘管甲男主張自己係因丙女同意代孕始與其發生性關係、且自己也曾為丙女支付若干產檢費用、房租等,但仍難以認定甲男與丙女間成立合法有效之所謂「代孕契約」。而甲男對丙女所為之金錢給付之目的,座落於「供丙女所用」與「撫育胎兒」之灰色地帶,難以明確認定甲男主張自己從A子於胎兒時期即有「撫育」之事實。故甲男對A子,難以成立民法第1065條第一項「任意認領」。…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法學教室第183期】「我的意外爸爸」:論生父於收養契約之「同意」郭書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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