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解釋違憲定期失效的效力之研析──以司法院釋字第七四一號解釋為探討重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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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審理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力。就法律及命令因違憲而被宣告定期失效,最相關的釋字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二一八、七二五、七四一等。然而對於違憲定期失效解釋之成因及效力究竟應如何操作,徐璧湖大法官在本篇文章中有詳細探討,值得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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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
審查權、 違憲定期失效、 法安定性、 原因案件、 個案救濟 |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法學雜誌第272期】憲法解釋違憲定期失效的效力之研析──以司法院釋字第七四一號解釋為探討重心/徐璧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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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憲定期失效解釋之成因及效力 |
大法官掌有憲法之最終解釋權,其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除解釋文內另定違憲之法令應溯及生效或宣告違憲之法令應定期失效之明文外,應自公布當日起發生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此屬大法官解釋之一般拘束力(釋字第一八五、一八八、三七一、四○五、五八五、五九二、六○一號解釋參照)。社會不斷變遷且需求多元化,法規範又細密繁雜,而法令違憲的態樣不一,違憲輕重程度各異,對社會的影響亦殊。… |
違憲定期失效解釋的原因案件之救濟 |
司法院依序於二○○六年一月四日公告、二○○八年十一月五日公告並函請立法院審議之大審法草案第三四條、於二○一三年一月十日函請立法院審議之同法草案第六四條均規定,人民聲請之案件,經憲法法庭諭知(判決)宣告法令(法規範)定期失效者,其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原因案件)之聲請人,得依法定程序或判決意旨請求救濟,檢察總長亦得提起非常上訴。前述情形自聲請案件繫屬之日起至判決送達聲請人之日止,不計入法律規定之再審(最長)期間。此乃基於此類聲請案件之聲請,有助於維護客觀法秩序,且利於公益,而增修之規定,對聲請人之權益之保障較為周延,然迄未能完成修法,殊屬遺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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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法學雜誌第272期】憲法解釋違憲定期失效的效力之研析──以司法院釋字第七四一號解釋為探討重心/徐璧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