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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8/03/08
代扣因侵權對國外廠商之損害賠償之稅款、不得列為本事業之損費

【相關法條】

所得稅法第8、43-4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2、90條

【爭點】

扣繳他人所得稅款、本事業之損費

國稅局指出,我國的企業因為違法侵害外國營利事業的專利權或是智慧財產權,對於此項侵害所負的損害賠償,應屬於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之其他利益,依照所得稅法第8條第11款,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如果該項費用由國內企業給付時,應按扣繳率扣繳所得稅,但不得列為國內廠商之損失費用。

【相關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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