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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8/05/11
大樓屋頂加蓋的增建物

    頂樓加蓋此種違章建築,近期討論聲浪越來越大。本篇文章從最根本的問題開始思考,頂樓平台部分是屬於共有部分或是專有部分?如果是共有部分可否約定為專用?又頂樓加蓋是否在民國84年前興建者就為合法?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免拆是否就有合法權利?陳榮傳老師在文章中一一為讀者解答。

【關鍵詞】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法學教室第187期】

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各部分」

    我國民法在一般建築物之外,另有「區分所有建築物」之設,其定義為: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民799Ⅰ)。本例中的A大樓為一個區分所有建築物,該建築物的各部分如非專有部分,即為共有部分,各區分所有人原則上「專有其一部」,對共有部分及基地,則按其應有部分而共有之。…

屋頂平台的約定專用

    屋頂平台的問題在民法上無特別規定,早期偶有將「屋頂突出物」登記為專有部分之例,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已增訂明文。例如第7條第3款規定「屋頂之構造」,為「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第8條第1項、第2項規定公寓大廈「樓頂平臺」之「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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