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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8/05/18
違反結婚實質要件之效力(一)--未達結婚年齡之人與未成年人之結婚及監護人與受監護人之結婚

    本篇文章中是對於違反結婚實質要件效力作探討,並以未達結婚年齡、與未成年人結婚及監護人與受監護人結婚作為討論的核心。探討的議題看似簡單且詳盡規範於法條;但戴東雄老師除了舉例說明外,也就現行法的規定做批評檢討。

【關鍵字】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法學教室第187期】

結婚之撤銷與結婚之無效差異甚大

    (一)結婚合法而有效成立,應具備結婚之實質要件與形式要件。如欠缺實質要件之一或形式要件時,其婚姻將成為得撤銷與無效之兩種婚姻。婚姻之可得撤銷者,係指結婚已成立,夫妻間發生夫妻身分關係,但有銷權人得行使該婚姻之撤銷。其撤銷之效力與財產法上之撤銷不同,無溯及之效力,而與婚離之效力同,往後發生效力。惟該銷權有法定期間或法定原因發生時,不能再行使撤銷權,使結婚之瑕疵受到補正。反之,婚姻之無效乃當然無效、絕對無效及自始無效,任何第三人皆可主張無效,且無須以訴主張,尤其自結婚開始,從未發生夫妻之身分關係。由此可知,婚姻之撤銷與婚姻之無效,有如此不同的性質,是以,違反何種要件,婚姻得為撤銷,違反何種要件為婚姻之無效,其效力截然不同,應能區分為是…

婚姻撤銷權之行使為親權行使之一環

    民法第989條就違反民法第980條有關法定結婚年齡之人之結婚及違反民法第981條有關未成年人之結婚,民法第989條與第990條皆規定結婚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均能行使該婚姻之撤銷。未成年子女之父母為其法定代理人,如父母皆健在時,其對違法結婚之未成年子女,法定代理人應共同行使?抑或各自獨立行使該子女之結婚撤銷?依民法父母子女之關係,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教養之權利義務(民法第1084條),此規定通稱為「親權」之行使。法律為實現此親權之保護教養內容,通常分為財上與身分上之職務。未成年人之婚約、結婚、兩願離婚、出養、終止收養之同意權等,皆屬於身分事項法定代理權之範圍。至於婚姻之撤銷權是否屬於親權之行使,不無疑問。如其為肯定時,應共同行使,反之,父母各自獨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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