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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8/11/23
民刑行訴訟三法重要修正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223、224、235;行政訴訟法第204、205、207、233;刑事訴訟法第57、61、311

【關鍵字】


近來訴訟三法有重要的修正,其中民事訴訟以及行政訴訟法中,除了放寬判決做成的期限,讓法官能夠在充足時間撰寫判決外,也明訂了法官於當事人不到場時,不必為宣示判決,以節省時間、避免對空氣宣判的無益舉動。不為宣示判決搭配上網公告的程序,以令當事人得以查詢。在刑事訴訟法方面,則明訂拘提前的傳喚應以掛號之方式為之,使當事人受程序保障。不過實務界對此則強力抨擊,表示現在操作上因為經費的限制,都先以平信傳喚,等到拘提前自然會以掛號信的方式,以證明經合法傳喚未到。基層檢察官認為新法修正是多此一舉,不如多花心力解決預算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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