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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6/01/07 |
公然侮辱罪案(一)--一一三年憲判字第三號
【主 旨】
一、2019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1935年1月1日制定公布,並自同年7月1日施行之同法條第1項規定構成要件相同,僅罰金刑之金額調整)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係指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之影響,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於此範圍內,上開規定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尚屬無違。
二、上開規定所稱「侮辱」,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 【概念索引】
名譽權/公然侮辱
【關鍵詞】
【相關法條】
刑法第309條;憲法第11條、憲法第22條
【說 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本判決乃聲請人一至八分別認附表二所列之各該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牴觸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規定,聲請解釋憲法或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人九、聲請人十、十一及十二,分別認附表二所列各該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上開規定牴觸憲法,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人十三至二十四分別審理刑事妨害名譽案件,認其所應適用之上開規定,牴觸憲法,聲請解釋憲法或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選錄原因
113年憲判字第3號【公然侮辱罪案(一)】於2024年4月26日作成,本判決由黃大法官昭元主筆。
【選 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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