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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8/01/13

無效雙務契約之當事人,得否各自本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主張適用或類推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又返還之範圍為何?-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七○號判決

最新焦點判決:月旦法學教室183期
 
【法領域】

 民法
 
【主旨】

  雙務契約無效時,當事人就其所受領之給付,係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負返還義務,且雙方因而互負返還之債務,乃基於同一無效之契約而生,即互有對待給付之關係,應類推適用民法第264條規定,認雙方就此得為同時履行之抗辯。而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之
 
【概念索引】

 民法/不當得利
 
【關鍵詞】

雙務契約無效同時履行抗辯不當得利範圍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無效雙務契約之當事人,得否各自本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主張適用或類推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又返還之範圍為何?

(二)選錄的原因

  係公司與自然人為股票買賣因違反公司法第167條第1項之規定無效,因而一方基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返還股票及股利,他方則就該請求為同時履行抗辯。有疑義者是,就雙務契約無效之情形,能否類推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之規定?又請求返還之範圍,除股票外,是否包含法定孳息及天然孳息?

二、相關實務

  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594號判決表示,於買賣契約罹於無效後,買賣雙方各自本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為同時履行抗辯之主張:

  「按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雙務契約當事人之一方負擔的給付與他方負擔的對待給付有牽連關係,此項牽連關係於雙務契約罹於無效以後仍然存在。是以,於買賣契約罹於無效後,買方固得以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賣方返還收受之價金,賣方亦得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返還交付之房屋,雙方似得依此為同時履行抗辯權之主張。查兩造間就系爭房屋之買賣契約因違反民法第一百零六條禁止雙方代理之規定而林姓宗廟又提起本件訴訟拒絕承認當時兩造法定代理人林○所訂立之系爭房屋買賣契約,使系爭買賣契約因此溯及的不生效力,為原審認定之事實。果爾,兩造間基於買賣雙務契約互負之對待給付牽連關係,於契約罹於無效後,此牽連關係對於林姓公司應負之返還價金義務與林姓宗廟應負之返還房屋義務似仍然存在,則林姓公司所為於林姓宗廟未移轉系爭房屋所有權之前,得拒絕返還受領價金之同時履行抗辯權之行使,是否全無足採?即非無斟酌之餘地。原審以兩造間事實上並無雙務契約存在,兩造互負之義務,亦非因同一雙務契約所生之對待給付,而遽為林姓公司同時履行抗辯權之行使為無理由之認定,已嫌速斷。」

三、本案見解說明

  本件之系爭股票買賣係屬違反公司法第167條第1項而無效,被上訴人受領買賣價金及上訴人受領系爭股票及配發股利,均為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互相負有返還受領之利益予對方之義務。果爾,上訴人為同時履行抗辯主張被上訴人應給付所受領買賣價金之利息等詞,是否全然無據?非無進一步研求之餘地。

【選錄】

  按雙務契約無效時,當事人就其所受領之給付,係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負返還義務,且雙方因而互負返還之債務,乃基於同一無效之契約而生,即互有對待給付之關係,應類推適用民法第264條規定,認雙方就此得為同時履行之抗辯。而同法第181條規定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之,此係不當得利受領人返還不當得利範圍之規定,法定孳息及天然孳息均屬之。查系爭股票買賣係屬無效,被上訴人受領買賣價金及上訴人受領系爭股票及配發股利,均為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互相負有返還受領之利益予對方之義務,為原審認定之事實。果爾,上訴人為同時履行抗辯主張被上訴人應給付所受領買賣價金之利息等詞,是否全然無據,非無進一步研求之餘地。原審見未及此,且未闡明令上訴人就其抗辯同時履行之利息請求法律關係為敘明或補充,即遽謂上訴人抗辯同時履行之利息部分與系爭股票及配發股利之返還,不生同時履行之問題,而為不利上訴人之判斷,自有可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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