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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8/06/07
構成不純正不作為犯的義務前提及因果關係-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三八○號判決
【月旦法學教室第188期】
【主旨】

所謂「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以法律明文或其規定之精神有防止之義務者為標準。所謂「能防止而不防止者」,以其本人能力為標準。上訴人未將已無自救力之被害人送醫或為其他必要之救治,任由被害人發生死亡之結果,消極之不作為與被害人之死亡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應就此遺棄被害人致其發生死亡之加重結果負責

【概念索引】

刑法/不作為犯/因果關係

【關鍵詞】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構成不純正不作為犯的義務前提及因果關係。

(二)選錄原因

  本判決討論遺棄致死之加重結果時套用不純正不作為犯的審查架構,不僅論及行為人法律上防止義務的成立,也採用相當因果關係論討論其因果之成立。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刑法第15條第1項所稱之「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者,實務見解認為,「消極的犯罪,必以行為人在法律上具有積極的作為義務為前提,此種作為義務,雖不限於明文規定,要必就法律之精神觀察,有此義務時,始能令負犯罪責任」(參最高法院31年上字第2324號判例)。又實務認為不純正不作為犯之成立要件,亦以行為人之不作為與構成要件該當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為要(參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255號判決)。

(二)相關學說

  學說認為,不作為本身欠缺在現實上積極產生作用之行為,因此在因果關係之認定上,不會與積極行為相同,而應以假設因果關係認定。詳言之,假設行為人履行其保證人義務,法益侵害結果幾近確定不會發生,則該不作為與結果間始具假設因果關係。

  另有採取條件因果關係說之學者認為,作為犯與不作為犯實際上都是採取假設與現實發生情況相反的情境來確認因果流程。因此,作為犯與不作為犯在因果關係的認定上並無二致,此說均以條件因果關係判斷。

三、本案見解說明

  本判決採取向來實務見解,認定上訴人負有因危險前行為所產生之法律上防止義務,其不作為與死亡結果間之因果關係,則以相當因果關係認定之。

【選錄】

  對於一定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一定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刑法第15條定有明文。所謂「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以法律明文或其規定之精神有防止之義務者為標準。所謂「能防止而不防止者」,以其本人能力為標準。原判決依憑上訴人之供述、自白書及卷內相關證據,認定被害人因上訴人將被害人之手塞進被害人口中約10數或數10秒之行為,發生呼吸困難伴隨全身抽搐之異常狀況,而有發生死亡結果之危險。上訴人因其前開舉動,即負有防止被害人發生生命危險之義務。而案發當時,被害人年僅11個月大,已因上訴人之行為而有呼吸困難、不斷全身抽搐之症狀,上訴人甚至須對之施以CPR急救,顯見被害人情況甚差,如未能及時就醫,極易導致死亡之結果,此為上訴人及一般人在通常觀念上所可以預見,然上訴人竟未將已無自救力之被害人送醫或為其他必要之救治,任由被害人發生死亡之結果,其消極之不作為與被害人之死亡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應就此遺棄被害人致其發生死亡之加重結果負責,已敘明其認定依據及理由,核無上訴意旨所指之矛盾。至原判決所謂依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法醫文書審查鑑定書,無法認定被害人之死亡結果,係上訴人上開舉動直接造成(所致)而有因果關係,仍無法免除上訴人有防止結果發生之義務等語,在說明雖不能依鑑定書認定上訴人積極行為與被害人之死亡無直接因果關係(非認本件無因果關係),仍無從解免其防果義務,難據為上訴人有利認定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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