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購書服務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sitemap 

元照

高級檢索

新書閱讀

研討會新訊

 看更多商事法類焦點判決
發佈日期:2019/03/01
公司法第109條所謂得行使監察權之不執行業務股東,是否應排除兼任經理人或其他職務者?—最高法院一○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八號民事判決

【主旨】

按有限公司應至少置董事1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3人,應經股東表決權2/3以上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其監察權之行使,準用公司法第48條之規定。同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10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非董事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故無監察人之設置,是所謂有限公司之不執行業務股東,係指非董事之股東而言;且不執行業務股東所得行使之監察權,係本於其股東身分而取得之固有權限,與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係由股東會選任,法律明定其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者有別(見公司法第216條第1項、第222條),自不因其兼任公司之經理人或其他職務而受限制

【概念索引】

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股東所得行使之監察權性質

【關鍵詞】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公司法第109條所謂得行使監察權之不執行業務股東,是否應排除兼任經理人或其他職務者?

(二)選錄原因

按公司法第109條第1項固規定不執行業務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惟所謂不執行業務股東之內涵為何?若股東兼任經理人或其他職務,是否仍可謂係「不執行業務」股東?又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股東監察權之行使並未準用公司法第222條,則此是否影響上開不執行業務股東之判準?凡此種種,均有待釐清,而本案中關於該等爭議高等法院與最高法院意見相左,可見其中爭議性,故予以選錄。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關於不執行業務股東的內涵,經濟部於民國88年10月21日經商字第88222850號函中即表示:「所謂不執行業務之股東,係指非董事之股東而言。」

洵此,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上字第1198號即認為,不執行業務股東乃相對於董事而言。何況該案不執行業務股東雖兼任經理人,惟相關職務之執行仍受董事監督,自與董事有間。故仍得行使公司法第109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48條之監察權:「二、上訴人是否為超○公司……『不執行業務股東』,而得依公司法第109條之規定行使股東監察權?(一)又按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其監察權之行使,準用第48條之規定。再按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得隨時向執行業務之股東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公司法第109條、第48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查(……)又公司法所謂不執行業務之股東,係指非董事之股東,有經濟部88年10月21日經商字第88222850號函釋可參,是以有限公司執行業務股東乃負責綜理公司一切營業、行政、財務事務,及決定公司內部業務處理者,經查,(……)可見兩造雖不爭執上訴人於98年1月1日以前任超○公司服務部經理之事實,然上訴人所執行之職務,仍需受執行業務股東之董事即被上訴人之監督,參諸前揭說明,仍與執行業務股東之董事有間,應認上訴人為不執行業務股東,揆諸前開規定,自得依公司法第109條準用第48條之規定行使股東監察權。」

惟本案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687號民事判決則提出不同見解。其認為,不執行業務股東的身分應實質認定,不得僅憑形式上是否受登記為董事而判斷。若股東確實執行職務,即不得行使監察權,否則將與公司法第108條增進公司治理之目的相悖:「四、本件應審究者為(一)上訴人是否為青○公司不執行業務之股東,而得依公司法第109條準用第48條之規定行使股東監察權?(……)茲分別論述如下:(一)、被上訴人是否為青○公司不執行業務之股東,而得依公司法第109條準用第48條之規定行使股東監察權?1.按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公司法第109條、第48條固分別定有明文。2.經查:(1)青○公司為有限公司,(……)又被上訴人現為青○公司之總經理,其負責綜理該公司一切營業、行政、財務等事務,(……)準此,被上訴人雖未登記為青○公司之董事,然依其現職係該公司之總經理,並綜理公司一切營業、行政、財務等事務,堪認其為該公司實際執行業務之人,要難謂其係不執行業務之股東甚明。(2)被上訴人雖以上訴人為公司負責人,掌管公司之財務,兩造共同經營公司本無芥蒂,然上訴人竟自103年底開始剝奪其原有職權為由,主張其為公司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得依公司法第109條準用第48條之規定行使股東監察權云云。惟查:按公司(有限公司)應至少置董事1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3人,應經2/3以上股東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董事有數人時,得以章程特定1人為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前開規定於69年5月9日之立法理由略為:「現行法有限公司採『執行業務股東』及『董監事』雙軌制,執行業務股東準用有限公司之有關規定,而董事、監察人則準用股份有限公司之有關規定,此種準用之結果,使兩者在法律上之地位不同,造成有限公司組織形態之紛歧,為簡化有限公司之組織,並強化其執行機關之功能,爰將『執行業務股東』及『董監事』雙軌制予以廢除,改採『董事』單軌制,以『董事』取代『執行業務股東』之地位……」以觀,足見以董事取代執行業務股東地位之立法目的,係為簡化有限公司原採「執行業務股東」及「董監事」雙軌制組織形態分歧之情形,並強化其執行機關之功能;而賦予不執行業務股東查閱權,其主要目的在於增進公司治理,而能確實對公司加以監督;此係因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之股東,並未綜理公司事務,而公司整體事務是否正常、妥適,影響其權益至鉅,是公司法為保護其利益,乃賦與得隨時向執行業務之股東質詢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之權利。觀諸青○公司103年10月至12月之應付憑單、應收帳款異常/折讓說明單(……)足認被上訴人雖未登記為青○公司之董事,然其既綜理公司一切營業、行政、財務等事務,自屬公司實際執行業務之人(……)自不得僅因其未登記為青○公司之董事,遽謂其係屬不執行業務之股東。

況依前開以董事取代執行業務股東地位之立法目的,係為簡化有限公司原採「執行業務股東」及「董監事」雙軌制組織形態分歧之情形,強化其執行機關之功能;而賦予不執行業務股東查閱權,其主要目的在於增進公司治理,而能確實對公司加以監督;則若任由公司實際執行業務之人得恣意隨時請求查閱公司之財產文件、帳簿及表冊,此將造成公司之負擔,難謂對公司之經營無礙,與立法之目的顯有不合;故公司實際執行業務之人其行使股東查閱權,仍應受比例原則、權利禁止濫用及雙方忠實義務之拘束,其對於公司營業情形之質詢權及查閱公司財產文件、帳簿、表冊之監察權,自與未執行業務之股東有別。準此,被上訴人既為公司實際執行業務之人,要難僅因其未登記為青○公司之董事,即可謂其得任意請求查閱公司之財產文件、帳簿及表冊。(……)準此,被上訴人以其為青○公司不執行業務之股東,主張得依公司法第109條準用第48條之規定行使股東監察權云云,即屬無據。」

(二)相關學說

關於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股東的監察權之行使,王志誠教授認為此乃股東之固有權限,不應因股東兼任公司經理人或其他職務而受影響:「本文以為,一則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股東之地位及權限,顯與負責執行業務之董事有所差異;二則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股東所得行使之監察權,性質上係本於其股東身分而取得之固有權限,並非受公司之委任而來,自不應因其兼任經理人或其他職務而遭剝奪或限制。」

陳彥良教授亦認為,不執行業務股東「所擁有之質詢和查閱之權利都是來自股東因社員身分而擁有的權利」。且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質,若不得兼任經理人或其他職員,恐怕有現實上的困難,何況「若能兼職公司之經理或職員,反而更能瞭解公司內部情形,更有助監察權之行使,再者其所行使者並非單單之監察權,也是基於股東地位的股東資訊權,故不應因其兼任經理人或職員而剝奪股東權利之行使。」

三、本案見解說明

本案法院認為,有限公司所謂不執行業務股東,係指非董事之股東。且不執行業務股東之監察權乃為其固有權限,並不因股東兼任經理人或其他職務而受剝奪。

【選錄】

按有限公司應至少置董事1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3人,應經股東表決權3分之2以上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其監察權之行使,準用公司法第48條之規定。同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10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69年5月9日修正上開條文時,其立法理由為:「現行法有限公司採『執行業務股東』及『董監事』雙軌制,執行業務股東準用無限公司之有關規定,而董事、監察人則準用股份有限公司之有關規定,此種準用之結果,使兩者在法律上之地位不同,造成有限公司組織形態之紛歧,為簡化有限公司之組織,並強化其執行機關之功能,爰將『執行業務股東』及『董監事』雙軌制予以廢除,改採『董事』單軌制,以『董事』取代『執行業務股東』之地位,至少設董事1人,最多設3人,並準用無限公司之有關規定,而不再準用股份有限公司之有關規定。董事有數人時,得特定1人為董事長,但無董事會之設置。又非董事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故無監察人之設置」,是所謂有限公司之不執行業務股東,係指非董事之股東而言;且不執行業務股東所得行使之監察權,係本於其股東身分而取得之固有權限,與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係由股東會選任,法律明定其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者有別(見公司法第216條第1項、第222條),自不因其兼任公司之經理人或其他職務而受限制。查青○公司為有限公司,被上訴人為該公司之董事,上訴人為該公司之股東兼任總經理,為原審認定之事實。則上訴人既非青○公司之董事,即屬該公司之不執行業務股東,自得依公司法第109條規定行使其監察權。原審以上訴人兼任該公司總經理為由,謂其非不執行業務之股東,不得行使股東監察權云云,於法自有未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延伸閱讀】


【相關書籍】                            more 
【最新圖書介紹】


 看更多商事法類焦點判決